COMMON SENSE
疏通常识
时间:2025-08-26 16:30:52
在民事诉讼的天平上,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始终平等。原告有权提起诉讼主张权益,被告亦拥有反驳诉讼请求并提起反诉的权利。
近日,博望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货款拖欠引发的本、反诉案件。承办法官以耐心释法明理为笔,以真心化解矛盾为墨,让剑拔弩张的双方从针锋相对走向握手言和,实现了本诉与反诉的“一揽子化解”,用司法实践诠释了“案结事了人和”的深刻内涵。

四川某环保科技公司(以下简称B公司)从安徽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A公司)采购了一批破碎机及刀片等货物并订立了合同。货物如约交付后,经双方核对,B公司尚未支付A公司货款共计32万余元,遂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B公司支付欠付的货款。B公司接到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后,随即提出反诉,称A公司交付的破碎机、刀片等存在质量问题、尺寸不符合约定及无法达到合同约定产能等多种情形,要求法院判令解除合同并诉请A公司赔偿损失。
四川某环保科技公司(以下简称B公司)与安徽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A公司)曾有一段合作佳话。B公司从A公司采购了一批破碎机及刀片等货物,双方签订了明确的购销合同,约定了货物规格、产能标准及付款方式。
货物按约送达B公司后,经双方核对确认,B公司尚欠A公司货款32万余元。多次催讨无果后,A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,向博望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判令B公司支付这笔拖欠已久的货款。
然而,故事并未就此结束。B公司接到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后,随即提起反诉。其诉称,A公司交付的破碎机、刀片等货物存在诸多问题:不仅部分产品质量不达标,尺寸与合同约定存在偏差,更重要的是,设备无法达到合同中明确的产能标准,严重影响了B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,造成了不小的经济损失。据此,B公司要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,并由A公司赔偿其相应损失。
一场围绕货款支付与货物质量的“攻防战”就此拉开序幕,本诉与反诉的交织让案件变得复杂起来。
承办法官受理此案后,没有简单地将案件推向庭审判决的“快车道”,而是敏锐地意识到,这起案件的核心在于化解双方的利益分歧,而非仅仅作出一份是非分明的判决书。她深知,一纸判决或许能了结对案件的法律评价,但未必能彻底消除双方心中的芥蒂,甚至可能让原本有合作基础的企业从此走向对立面,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。
于是,法官主动迈出第一步,分别与A公司和B公司的负责人进行深入沟通,耐心倾听双方的诉求与顾虑,细致探寻案件调解的可能性。
调解过程中,法官首先从梳理案件事实入手,将双方无争议的部分——如货物已交付、欠款金额确认等事实固定下来,为后续调解搭建起共识的“基石”。随后,她精准聚焦案件的争议焦点:货物是否存在质量、尺寸及产能问题?若存在问题,责任应如何划分?损失应如何计算?货款与赔偿之间应如何平衡?
为了打破双方的僵持局面,法官采取了多轮“背对背”调解的方式。在与A公司沟通时,法官从合同履行的全面性角度出发,释明出卖人对货物质量应承担的法定义务,引导其正视B公司提出的问题;在与B公司交流时,则从诚实信用原则切入,说明支付货款是买受人的基本合同义务,同时理性分析其主张的损失与实际证据之间的关联性。
一次次的沟通,一遍遍的释法,法官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真诚的沟通态度,逐渐消融了双方的对立情绪。原本各执一词的争议点在耐心调解下不断缩小,最终,双方当事人均作出了理性让步,达成一致意见:B公司在欠付的32万余元货款中,扣除10万元作为A公司对货物问题的维修赔偿费用,剩余22万余元货款支付给A公司。
更值得称道的是,这场本、反诉交织的案件在即时履行中得到圆满解决,既妥善处理了货款支付的核心诉求,又明确了货物后续的修复责任,让双方的合法权益都得到了切实维护,真正实现了 “双赢”。
展望未来,博望法院将始终坚持“能调则调、当调则调、调判结合”原则,把每起案件都作为践行司法为民的生动实践。不断创新调解方式,让调解温度渗透审判全流程。无论标的额大小、案件类型如何,法官们都将以司法 “柔肩” 扛起化解矛盾重任,主动了解当事人需求,找准症结,用智慧与耐心引导当事人握手言和。
博望法院将持续发力,推动矛盾在根源处化解、于萌芽时平息,让公平与效率在每一次司法实践中实现更优平衡,用坚实的法治力量护航社会和谐与经济高质量发展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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